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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失效]

  (四)符合本规则第四条关于可申请裁决事项和期限的要求;
  (五)属于接受申请的裁决机关管辖。
  本规则所称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除房屋产权证标明的产权人或者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人;拆除因城市建设征用的原农民宅基地上的房屋,其房屋尚未办理所有权证的,拆迁当事人是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户口登记簿标明的户主。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裁决,应当向裁决机关递交裁决申请书,并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第七条 裁决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姓名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裁决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
  (四)申请日期。
  申请书应当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八条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15日内,经审查认为符合申请条件的,应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裁决机关收到裁决申请书后,认为裁决申请书不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
  第九条 裁决机关受理裁决申请后,应当及时将裁决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第十条 被申请人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可以向裁决机关提交答辩书,答辩书应当在收到裁决申请书副本后3日内提交。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裁决的进行。
  第十一条 当事人委托他人参加裁决的,应当向裁决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十二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应当事先告知双方当事人在裁决中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十三条 裁决机关进行裁决时,应当召集拆迁当事人调查询问。调查询问由裁决人员主持。
  裁决机关在调查询问时,可以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第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裁决后,可以自行和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视为撤回裁决申请,当事人应及时签订拆迁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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