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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裁决程序规定》(发布日期:2002年12月16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6日)废止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
 印发《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划》的通知
 (京房地拆字〔1999〕第268号)


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
  现将《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31日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裁决规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公正、及时地裁决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补偿协议过程中产生的纠纷,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北京市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签订过程中有关纠纷的裁决,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 北京市房屋拆迁纠纷,由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房地局)裁决;核发许可证的房地局是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第四条 在房地局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自搬迁期限期满第二天起,在许可证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之前,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裁决机关申请裁决。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已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已开始履行,一方或双方反悔,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搬迁期限未满,或者已超过拆迁期限,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的,裁决机关不予受理。
  第五条 拆迁当事人申请裁决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是发生纠纷的拆迁当事人;
  (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三)有具体的裁决请求和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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