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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第八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卖方向市房改办提出申请,领取并如实填写由杭州市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统一印制的《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经卖方及配偶所在单位和原产权单位出具有关证明意见后,提交下列有效证件:
  1.夫妻双方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土地使用权证、契证复印件;
  3.夫妻双方现有职级证明;
  4.同户籍居住成年人共同签字同意转让的书面意见;
  5.原购买公有住房或安居房、集资建房买卖协议书。
  (二)市房改办负责对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审核。在接受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验有关证件。如申请上市的房改房不属上市范围的,应将审查决定的意见及时通告申请人;如同意上市,出具准予其上市交易的书面文书。
  (三)市土地管理局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土地权属审查。
  (四)凡符合上市交易条件的准予上市交易的房改房,由卖方向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申请住房价格评估。
  (五)买卖双方签订契约。
  (六)由买卖双方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办理交易手续并提交《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和房屋价格评估书,由市房管局房地产交易所核实申报价格。
  (七)买卖双方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八)买方在办理完交易过户手续后25个工作日内,向市房地产管理局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市土地管理局在25个工作日内按照法定程序完成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手续。
  第九条 职工、居民转让房改房,应按规定缴纳下列税费:
  (一)土地收益金。暂按成交金额的1%(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下同)由卖方缴纳。
  (二)根据现行税法对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按成交金额的5.55%(简称综合税率),由卖方缴纳。
  (三)契税。按成交金额的3%计征,由买方缴纳。
  (四)印花税。按成交金额的0.1%,由买卖双方各负担50%。
  (五)房改房首次上市交易,免收交易手续费。
  第十条 职工、居民出售房改房的收入,在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交纳税费后归个人所有。原售房单位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和公用设施维修基金的管理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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