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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杭州市市区房改房上市交易管理试行办法
 (杭房改〔1999〕6号文 1999年6月11日发布试行)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宅建设发展的通知》,规范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上市交易行为,促进房地产发展,盘活存量住房,满足居民改善居住条件的需要,根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房改房包括:
  (一)职工、居民按房改政策规定的成本价购买的公有住房。
  (二)职工、居民按市政府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安居房、解困房)等。
  (三)国家扶持、单位资助、个人集资合作建造的住房。
  第三条 上市交易的房改房必须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契证,权属清晰。
  出售在学校校园、工矿作业区域内的房改房,在同等条件下,原产权单位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房改房暂缓上市:
  (一)已列入近期规划改造范围,房籍已冻结并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房改房。
  (二)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房改房。
  (三)党政领导干部购买或集资建造的超过面积控制标准的房改房。
  (四)购房贷款尚未还清,所有权已设定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房改房、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的除外。
  (五)职工原购公有住房时,经市房改办批准,与原售房单位公有住房(换购房)买卖协议书中有其他约定条件的,从其约定。
  (六)法律、法规以及市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房改房。
  第五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的形式包括:转让(包括买卖、交换、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抵押和租赁。
  房改房转让时,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
  第六条 房改房上市交易实行准入制度,按照“先评估,后交易”的原则办理。
  第七条 职工、居民的房改房上市交易,不得造成该户职工家庭新的住房困难,交易后该户不得再按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不得再购买或租用政府优惠价格供应的其它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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