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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失效]

  第二十七条 房屋拆迁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拆迁负责人、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房地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房屋拆迁单位被撤销或因其他原因终止营业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30日内,向市房地局交回《资格证书》。

第三章 拆迁单位工作人员管理

  第二十九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房地局组织的拆迁业务和职业道德培训。
  第三十条 拆迁工作人员经市房地局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市房地局可以根据其所在房屋拆迁单位的书面申请,核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人员岗位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证书》)。《岗位证书》经市房地局年度审核和拆迁地区、县房地局项目审核合格后有效。
  拆迁工作人员履行职务时,应当向拆迁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岗位证书》。未取得《岗位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拆迁工作。
  第三十一条 拆迁工作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房屋拆迁单位履行职务。
  第三十二条 拆迁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实施拆迁,文明履行职务,不得在拆迁中使用威胁、恐吓、欺骗等不正当手段。
  第三十三条 市房地局对在房屋拆迁中有突出贡献的拆迁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对在房屋拆迁中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影响恶劣的拆迁工作人员可以注销其《岗位证书》。
  市房地局对被注销《岗位证书》的人员三年内不再核发《岗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拆迁工作人员变更工作单位的,其《岗位证书》应于变更后10日内交回市房地局;调入其他拆迁单位的,应重新申办《岗位证书》。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资格证书》和《岗位证书》。《资格证书》遗失的,必须登报声明作废后,方可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拆迁工作人员遗失《岗位证书》,必须持本人书面检查和单位证明向市房地局申请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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