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屋拆迁单位应于每年一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将下列资料报市房地局:
(一)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表;
(二)上一年度拆迁情况总结及统计表;
(三)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
(四)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市房地局对房屋拆迁单位年度审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类,具体标准如下:
(一)对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严格依法实施拆迁,社会反映良好,成绩突出,并能按期如实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应当审定为优秀;
(二)对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能够依法实施拆迁,完成拆迁任务良好,并按要求填报统计报表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应当审定为合格;
(三)对在上一年度拆迁工作中有违反拆迁法律法规的行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房屋拆迁单位,市房地局应当审定为不合格。
年度审核结果应当在房屋拆迁单位《资格证书》上予以注记。
第二十一条 市房地局对年度审核不合格的房屋拆迁单位可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并责令限期整顿。房屋拆迁单位在限定期限内未进行整顿,或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当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二条 市房地局对符合较高一级资质等级条件,而且成绩突出,年度审核为优秀的二级或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可以晋升其资质等级。
市房地局对不符合原定资质等级条件的受托拆迁单位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
第二十三条 房屋拆迁单位未申报年度审核材料的,市房地局可以责令其限期申报年度审核材料,并暂停其房屋拆迁资格。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申报年审材料的,可以取消其房屋拆迁资格。
第二十四条 被取消房屋拆迁资格的房屋拆迁单位三年内不再核发《资格证书》。
第二十五条 房屋拆迁单位连续二年没有承接拆迁业务的,须重新申办拆迁资质审查。
第三节 变更与终止
第二十六条 房屋拆迁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应当在主管机关或者审批机关审查批准后30日内向市房地局办理《资格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申请拆迁单位资质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