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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失效]

  (七)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第十四条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正式职工8人以上,其中拆迁专业人员6人以上;
  (二)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七条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 年度审核

  第十九条 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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