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质分为三个等级。
第十三条 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2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第十四条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
(二)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
(三)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四)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
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五条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正式职工8人以上,其中拆迁专业人员6人以上;
(二)有5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三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2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第十六条 自行拆迁单位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有常设的拆迁部门;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第十七条 自行拆迁单位申请资质审查,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拆迁资质审查申请书;
(二)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查审批表;
(三)上级主管部门组建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拆迁部门管理制度;
(五)拆迁负责人从事拆迁业务的工作简历和拆迁专业人员有效证件;
(六)市房地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八条 市房地局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格证书》。
受托拆迁单位的《资格证书》上应当载明其资质等级。
第二节 年度审核
第十九条 市房地局对本市房屋拆迁单位实行年度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