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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0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0日)修改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3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1日)废止

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房地拆字〔1999〕第222号)


各区房屋土地管理局、各房屋拆迁单位:
  现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9年3月18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根据《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国有土地上从事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的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拆迁单位,包括自行拆迁单位和受托拆迁单位。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第四条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主管机关,负责全市房屋拆迁单位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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