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时间和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业务操作。
从199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深府〔1996〕123号和〔1997〕75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1995年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参照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1995年工资
套改的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参照表
单位:元/月
┌─┬──────┬──────┬─────┬─────┬──────┐
│分│ 职 工 │ 10年以下 │ 11-20年 │ 21-30年 │ 31年以上 │
│类│ 务 龄 │ │ │ │ │
├─┼──────┼──────┼─────┼─────┼──────┤
│ │正市级 │ │ │ │1995 │
│ ├──────┼──────┼─────┼─────┼──────┤
│ │副市级 │ │ │1523 │1578 │
│ ├──────┼──────┼─────┼─────┼──────┤
│ │正局级 │ │1431 │1508 │1540 │
│行├──────┼──────┼─────┼─────┼──────┤
│ │副局级 │ │1387 │1457 │1516 │
│ ├──────┼──────┼─────┼─────┼──────┤
│政│正处级 │1156 │1327 │1342 │13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