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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本办法的适用时间和范围
  本办法只适用于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1992年8月1日起至1996年6月30日止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具体业务操作。
  从1996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按深府〔1996〕123号和〔1997〕75号文件规定办理。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1995年工资套改的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参照表


                        深圳市社会保险管理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机关事业单位未参加1995年工资
       套改的工作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工资基数参照表

                             单位:元/月

┌─┬──────┬──────┬─────┬─────┬──────┐
│分│ 职 工  │ 10年以下 │ 11-20年 │ 21-30年 │ 31年以上 │
│类│  务 龄 │      │     │     │      │
├─┼──────┼──────┼─────┼─────┼──────┤
│ │正市级   │      │     │     │1995    │
│ ├──────┼──────┼─────┼─────┼──────┤
│ │副市级   │      │     │1523   │1578    │
│ ├──────┼──────┼─────┼─────┼──────┤
│ │正局级   │      │1431   │1508   │1540    │
│行├──────┼──────┼─────┼─────┼──────┤
│ │副局级   │      │1387   │1457   │1516    │
│ ├──────┼──────┼─────┼─────┼──────┤
│政│正处级   │1156    │1327   │1342   │13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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