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组织设计中要有保证工程质量的措施,努力推广使用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的先进技术和施工手段,建立健全现场质量自检体系。对工程的重要结构部位和隐蔽工程要有质量预检和复检制度。要采取有力措施治理建筑工程质量通病,其中建筑防水工程必须由取得相应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未取得准用证和检验不合格的防水材料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对存在渗漏的工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验收。
加大工程监理力度。对直接影响工程安全使用的施工环节,必须由注册监理工程师进行旁站监理。未经注册监理工程师签字认可,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施工,不得拨付工程进度款,不得进行竣工验收。监理人员要按规定的检验形式和作业程序即时跟班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工程不得签字,并有权责令返工。禁止“同体监理”行为,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供应单位不得隶属于同一法人单位。
加强危险房屋的鉴定和处理工作。对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的危险房屋或存在结构隐患的房屋,房屋的原建设单位必须及时采取加固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属于停止使用的危险房屋,原建设单位应安排住房立即搬离,住房要积极配合。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阻挠或者拖延对危险房屋和存在结构安全隐患的房屋的处理。
积极探索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建设管理模式,逐步推行设计和监理执业责任保险。通过建立保险机制,防范和减小投资和经营风险。
七、加强建筑材料管理,严格验收和检验制度,禁止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实行建筑材料核准管理制度。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直接影响建设工程主体
色质量和建筑物使用功能的建筑材料列入核准管理目录,并定期公布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名录。列入核准管理范围而未通过核准的建筑材料,不得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要加强对建筑材料质量的抽查。对出现质量问题的建筑材料,要及时查处、曝光,并公告限制或禁止该品牌建筑材料在本市建设工程中使用。
完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场验收及用前检验制度。所有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在监理单位的监督下,由施工单位组织验收;关键建筑材料、构配件须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取样送检,经检验合格后方可在工程中使用。未经验收、检验或者验收、检验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建设工程中使用。建筑材料采购单位要对其采购的建筑材料质量负责,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防止不合格建筑材料和构配件流入施工现场。禁止建设单位强制施工单位违反规定使用建筑材料。
大力推行使用散装水泥和预拦混凝土,推广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新型墙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