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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决定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决定的通知
 (1999年9月8日 深府〔1999〕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二届1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规范建设市场加强工程质量管理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6〕16号)精神,结合深圳实际,现就整顿和规范我市建设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作如下决定:
  一、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建立和落实工程质量领导责任制。本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质量,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区、镇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把工程质量状况列为考核行政领导人政绩的重要内容。如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除追究当事单位和当事人的直接责任外,还要追究相关行政领导人在项目审批、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等方面失察的领导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要按政企分开的原则组成项目法人,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职责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因参建单位工作失误导致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参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人、项目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要按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除了中央和广东省直接管理的项目外,包括华侨城、南油工业区、蛇口工业区、盐田港指挥部、龙岗大工业区、沙头角保税区、盐田港保税区等在内的建设工程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依法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以及竣工验收等手续。运输、水务、港务等各类专业建设工程要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福田保税区内的工程依据有关特区法规的规定可由保税区管理局自行办理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手续,但应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其他建设管理职能如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从业资格和资质管理、建设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也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和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工程实行统一的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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