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高新技术企业可按当年销售额的3%-5%提取技术开发费用。对从事集成电路、移动通信和程控交换机、软件、电子计算机、生物技术和新材料等产品生产的企业,经批准可按5%-10%的比例提取。所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当年未使用完的,余额可结转下一年度,实行差额补提。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生产和科研设备,根据实际情况,并按有关制度规定,实行加速折旧,以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
十六、政府采购政策要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政府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或设备。
十七、市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人员在调干调工、毕业生分配、入户等方面给予优先考虑。凡在高新技术企业任职两年以上、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人事、劳动部门给予入户指标。调入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技师以上职称的人员,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增容费。
凡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所需的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和出国留学人员的配偶可以同时办理调入手续。出国留学人员在深圳工作的,其子女入园、中小学入学均享受深圳市户籍人口待遇。
外事、公安部门优先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人员出国赴港澳申请。
十八、留学获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回国人员正式调入后,可申请购置微利商品房,市住宅管理部门须在1年内给予解决。
十九、大力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氛围。对为增加社会物质财富取得显著成绩的科技人员,人事部门要积极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授予其有突出贡献专家称号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有组织领导能力的要大力提拔重用;对从事应用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业绩特别突出的,可不受学历、资历和职数限制,破格评定相应的专业技术任职资格。
建立既能发挥高级老专家作用,又有利于青年科技人员成长和晋升技术职务的用人机制。经批准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不再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或管理职务,不占所在单位岗位职数;对有突出成就的青年科技人员,可破格晋升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职数限制。
科技成果的评价不但要重视学术水平,更要注重经济效益。科技成果的经济效益和市场竞争力,应作为科技人员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增加工资和参加评奖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