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失效]

  五、从1999年起市政府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并在每年的科技三项经费中安排2000万元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我市实施转化和从事高新技术项目的研究开发。鼓励设立科技型企业孵化中心,在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设立留学生园。
  六、支持国内外著名院校和科研院所来我市合作创办产学研基地、科研成果转化基地、培训中心、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等,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人才培养,以增强我市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实力。
  在高新区建立“深圳虚拟大学园”,无偿为各入园大学提供办公室设施、网络通讯设备等。根据实际需要,办理多次往返港澳的证件。1999年市政府安排2000万元专项资金,之后每年安排1000万元,支持其发展。
  鼓励企业设立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和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对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其中属国家级的,由市政府每个资助500万元;属市级的,每个资助300万元。对进站博士后,每位每年给予补助经费5万元,由其个人自行支配使用。
  七、鼓励内地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深设立科技型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注册资本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在两年内分期缴付,但首期到位率(含以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低于注册资本总额的50%。注册资本分期缴付的,在首期缴付的出资中,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部分不能超过首期出资额的50%。
  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经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如合作各方另有约定,从其约定。
  外国投资者(含港、澳、台人士)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其出资额不足注册资本25%的,可注册为内资企业。
  八、对新认定的生产性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八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对现有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原有“二免六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外,增加两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企业按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期满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实,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九、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之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营业税,返还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的50%。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