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21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1日)废止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扶持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的通知
(1999年9月24日 深府〔1999〕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修订)已经市政府二届1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进一步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1998年2月9日发布 1999年9月23日修订)
为切实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和《中共深圳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深发〔1995〕32号),进一步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加快实现把我市建成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现就有关扶持政策措施规定如下:
一、为促进我市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有效、合理地配置政府资源,增强政府产业导向决策的科学性,由市政府聘请国内外著名科技、经济、(金融)、管理和法律专家,充实深圳市科技顾问委员会,其经费由市财政专项安排。充分发挥科技顾问委员会在制定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高新技术项目投资活动方面的评估、论证、咨询和推介等功能,为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及扶持政策的制定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二、进一步加大财政对科技的投入,其中,市本级科技三项经费1999年达到当年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以后逐年增长,“十五”期间达到预算内财政支出的2.5%。区、镇财政也须相应增加对科技的投入。
三、推动建立和完善以政府引导的、以企业为主体的、以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相结合的高新技术产业投融资体系,大力促进和支持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增强市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和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投融资和担保功能。1999年由市财政出资5亿元,发起成立创新科技投资有限公司;市财政增加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服务有限公司的注资,到2000年使其资本金达到4亿元,以后视市场需求和公司发展情况增加注资。
四、鼓励国内外风险投资机构来我市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凡在我市注册、对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的投资额占其总投资额的比重不低于70%的,比照执行高新技术企业税收及其他优惠政策。并可按当年总收益的3%-5%提取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风险补偿金余额可按年度结转,但其金额不得超过该企业当年年末净资产的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