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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

  (三)为了使我市卫生系统国有医疗单位的药品医疗器械采购管理保持一致,各区卫生局可以参照市直医疗卫生单位药品医疗器械招标采购的做法执行。

附件5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指导原则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为满足群众对医疗保健服务的不同需求,有条件的医疗单位可在保证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现就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指导原则:
  一、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医方向,在保证广大人民群众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利用本单位现有的人力和物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
  (二)摆正特需医疗服务在整个医疗服务中的位置,不得以开展特需医疗服务为借口,冲击和削弱基本医疗服务,严禁借特需医疗服务的名义随意提高收费标准,损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参加医疗保险、合作医疗、统筹医疗的病人,凡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自行负担符合相应费用报销规定以外的特需医疗费用。
  (三)必须严格遵循自愿选择特需医疗服务的原则,不得向病人强行提供特需医疗服务,不得以优先诊疗而影响群众正常的看病就医。
  (四)合理安排基本医疗服务和特需医疗服务人员,严格控制特需医疗服务规模,特需服务总量控制在总业务量的20%以内。要使绝大部分人力物力安排在基本医疗服务工作上,保证有足够的人员完成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需求。
  二、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主要形式
  (一)特需服务门诊
  特需服务门诊是指由副主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坐诊,有专人为病人提供从挂号、诊查、治疗、收费、取药等全程优质服务的门诊。
  (二)特需服务病房
  特需服务病房是指医院为特需医疗服务的住院病人提供的,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负责诊疗服务的宾馆式或家庭式的特殊病房。
  (三)家庭病床
  家庭病床是指一些慢性病患者要求医院定期派遗医护人员到病人家中进行诊治或护理的一种医疗服务方式。
  (四)特别会诊
  特别会诊是指计算机远程会诊、市外专家特邀会诊、市内专家点名会诊等。点名会诊一般指病人或家属指定医院的某一医生为其会诊,严禁将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会诊列为点名会诊。
  (五)点名手术
  点名手术是指病人或家属指定医院的某一医生为其手术,点名手术可以是择期手术、急诊手术,也可以是加班手术。
  (六)加班手术
  加班手术是指病人或家属要求医院超越正常手术安排而为病人进行及早手术的一种方式。加班手术必须是择期手术,严禁将因病情需要而进行的急诊手术列为加班手术。
  三、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基本条件
  (一)特需服务门诊的基本条件
  1.设独立的诊室、候诊室,配备空调设备及茶水供应,有条件的单位还可附设独立的治疗室;
  2.由副主行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坐诊服务;
  3.有专人进行包括从挂号、诊查、治疗、收费、取药等全程导医或代劳服务,实行一条龙优质服务,对行动不便或病情较重的病人提供专用轮椅或平车推送服务;
  4.有条件的单位可开展电话预约门诊服务。
  (二)特需服务病房的基本条件
  1.配置空调、电视机、电话;
  2.设置卫生间、浴室、供应热水;
  3.设置单人间、双人间或家庭式套间;
  4.单人间使用面积10M2以上,双人间使用面积15M2以上,家庭式套间使用面积20M2以上;
  5.由高年资主治医师以上技术职称人员负责诊疗;
  6.在病房进行检查和治疗,或有专人护送到各医技科(室)进行检查和治疗。
  四、开展特需医疗服务的申报程序
  (一)市直属医疗单位开展特需服务需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审核。
  (二)区、镇属医疗单位开展特需服务需报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初审,再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联合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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