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一)选择市人民医院、市红会医院、市防疫站等3家单位作为改革试点单位,用两个月的时间完成准备工作,包括:定编制总额、定人员结构比例、定领导职数、定内部机构设置、定人员职位、定职位说明书、定考核评分标准。在本单位进行动员和发动。
(二)开展全员聘用工作。用两个月时间完成科(室)主任聘任工作及科(室)主任对科(室)人员的聘用工作。
(三)全员聘用制实施两个月后,进行试点工作总结,并在卫生系统全面推广。
附件3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原则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建立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富有激励的分配制度,充分调动从业人员积极性,推动卫生事业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内部分配制度改革指导原则。各单位可参照这些原则,结合自己的实际,对现行内部分配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和完善本单位的内部分配制度。
一、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新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认真做好单位成本核算工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提取修购基金和分配收支结余,努力降低成本、控制费用,争取最佳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提高职工的收入水平。
二、内部分配必须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坚持量入为出,计划开发,工效挂钩。内部分配的范围包括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住房补贴、物价补贴、活工资(即全国标准工资÷0.6×0.4)、奖励工资、效益工资(根据当月业务收入和收支结余情况核定)等部分。标准工资、活工资、奖励工资按现行的工资标准和在编人数核定总额,效益工资根据剔除药品收入后的业务收入和收支结余(扣除财政专项补助结余,下同)核定总额。标准工资、特区津贴、保留津贴作为固定工资,与住房、物价补贴等按现行规定发放到个人外,活工资、奖励工资、效益工资等捆在一起作为浮动工资。
(一)单位的月效益工资,原则上按扣除药品收入后的业务收入的15%确定,最高不超过20%。
(二)当月没有结余不能发效益工资。
(三)全年效益工资支出不得超过全年收支结余的50%。
三、内部分配必须引入激励竞争机制。除固定工资外,将活工资、奖励工资、效益工资三部分捆在一起,形成本单位内部浮动工资分配的总额,在此“额度”范围内制定考核和分配办法。拉开分配档次,打破平均主义,把职工个人所作的贡献与报酬紧密挂钩,以此调动职工的积极性。
四、建立和完善内部分配制度。首先要完善院、科两级核算,实行综合目标管理。科(室)核算必须以成本核算为主,努力降低消耗、节约卫生资源。综合目标考核内容不能单纯把经济效益放在首位,而应把工作量、医疗质量、服务质量等结合起来,制定综合考核办法和评分办法。浮动工资由医院分配到科(室),再由科(室)分配到个人。在保证优质、高效、低耗的基础上实现多劳多得。
五、建立和不断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实行内部分配“额度”后,严禁各单位在“额度”之外搞各种提成。杜绝各种仪器检查的“开单费”、“介绍费”,一经发现,按违犯医德医风规范处理并落实到个人。彻底纠正以挤占成本、冲减收入滥发奖金、补助的违规行为。
六、内部分配必须发扬民主,接受群众监督。内部分配。直接关系到单位的发展和职工的切身利益,其重大开支项目、计划安排和支出决算要充分发扬民主。
各项分配制度和提奖项目,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充分讨论后,还必须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可执行,并在实施中接受纪检、计财、审计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报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备案。
七、为了保证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健康有序地进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审计,强化监督管理。通过检查和审计,促进和提高医疗卫生单位会计工作质量,规范会计基础工作,不断完善财务管理,建立科学合理、适应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部分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