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卫生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改革人事管理制度,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创造一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充分调动卫生人员的积极性,增强卫生机构活力,促进我市卫生事业发展,根据《深圳市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编制和职位管理
(一)医疗卫生机构应严格执行编制部门核定的机构编制总额、人员结构比例及领导职数。
(二)财政部门根据医疗卫生机构的编制总额核拨事业费,实行工资总额包干制,会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医疗卫生机构下达任务指标和质量指标。
(三)医疗卫生机构在编制部门下达的编制总额、人员结构比例及领导职数的范围内,根据自身承担的任务及业务发展需要,设置内部科(室)及其人员职位职数。其内部设置属行政后勤科(室)的,必须报编制主管部门批准;属业务科(室)的,由单位自主决定,但必须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及编制主管部门备案。
(四)医疗卫生机构在决定内部科(室)设置时,应遵循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除上级明文规定必须设置的机构外,应尽量减少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行政人员的配备。在确保行政管理体系正常运作的前提下,充分满足医疗卫生服务第一线的人员需求,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干,行政运作有序、通畅、高效。
(五)医院后勤工作必须实行社会化,大力减少后勤工作人员,妥善安置下岗职工,经培训掌握新的技能,然后转岗重新安排工作。
(六)医疗卫生机构在卫生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制定本单位各科(室)各类职位任职说明书以及各类职位考核评分标准。职位说明书及考核评分标准,必须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布,并报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职位说明书及考核评分标准,作为全员聘用制的基础和卫生人员竞争上岗的主要依据,在多人同时竞争有限职位时,评定分值,择优聘用。
二、全员聘用
(一)科(室)主任的聘用
1.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科(室)的主任由院长聘用。主任人选可以是民主推荐,或由院长提名,经单位领导班子考察通过后,由院长聘用。也可以采取单位内外公开招聘的形式,实行竞争上岗。招聘工人由院长主持。党务部门的中层领导由单位党组织选拔、任命;人事、财务部门的正职领导由院长提名,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考核聘任。
2.医疗卫生机构内部科(室)由其主任主持全面工作,可以配备1~2名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副主任的人选应征求主任的意见,再由院长聘任。
3.科(室)主任及副主任的聘任期一般为两年。
4.院长对科(室)主任的管理主要是实行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由院长按任务和职能,下达任务目标,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对不能完成任务目标的,由院长予以解聘。
(二)科(室)人员的聘用
1.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实行逐级聘用、分级管理。科(室)主任根据本科(室)的职位设置,严格按照各类岗位职数聘用工作人员
2.科(室)主任聘用工作人员时,第一轮聘用先在本科(室)现有人员中择优聘用。聘用本科(室)工作人员的主要依据是职位说明书及职位考核评分标准;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聘用;对未被聘用的,应说明原因,严格按规章办事。
3.科(室)现有人员可以不接受其主任聘用,选择到其他科(室)竞争适合职位。
4.第一轮聘用之后,各科(室)职位空缺及未被聘用人员,由单位统一张榜公布后进行第二轮聘用。未被聘用的人员可以跨科(室)竞争空缺的职位,也可以由本科(室)或其他科(室)低聘一级。
5.医疗卫生机构在编的工作人员一般均应在本单位受聘。凡未被聘用人员,均由单位统一协调有关科(室)进行聘用;若有关科(室)不予聘用,由原科(室)进行低聘;若个人不接受低聘的,作待聘处理。
6.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聘用各级卫生技术人员。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实行评聘分开,工资待遇按实际聘用职务发放,凡突破核定的人员结构比例,或搞内部“粮票”的,一经查出,按违规聘用所发生的工资差额扣发院长的工资。
7.科(室)工作人员聘用期一般为两年,期满再履行聘用手续。科(室)主任按照职位考核评分标准,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分,奖优罚劣;根据考评结果决定是否续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