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组织分工
(一)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作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业务和管理工作。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由院长根据其业务和管理特长进行分工。副院长要按照各自分工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维护院长的领导权威,协助院长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院长要充分调动副院长的积极性,给予相应权力,使其在分管的工作范围内能充分履行职责。
(二)医疗卫生机构党委(党总支、党支部)书记,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党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党章规定和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开展党的基层组织工作;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保证监督作用,支持和尊重院长在业务及行政管理方面的统一领导。
医疗卫生机构党组织参加研究、决定下列重大问题:
1.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3.科(室)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4.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5.大型设备购置;
6.本单位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7.中层干部的选拔、任免及奖惩;
8.本单位重大改革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
9.涉及资金、财产转移以及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对外活动及其合同、合约签订等;
10.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有关重大问题。
党组织对上述问题与行政领导存在明显意见分歧时,应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党组织报告,经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作决定。
(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全体职工的利益。其主要职责是团结职工认真完成院长提出的工作任务;组织职工对本单位的管理和事业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发挥群众民主监督作用。
下列重大问题必须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后,方可执行。
1.本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
2.本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及计划;
3.本单位财务预决算;
4.本单位内部分配总体方案;
5.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改革方案及管理制度的制订、修改。
三、管理职权
(一)院长必须在国家政策规定和法律许可的条件下,按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行使自己的权力。根据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及民主、科学决策的管理制度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有效管理。通过定期的院务会或党政联席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按照先民主、后集中的方法进行决策。
(二)医疗卫生机构在院长的领导下,实行自主经营和管理:
1.在保证完在所承担的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有权决定符合自身运行特点的多种经营方式;
2.有权发挥本单位业务、技术优势,扩大与本专业有关、面向社会需求的业务领域;
3.在保证国有资产完整的前提下,按有关财务规定,有权支配本单位自筹资金;根据深圳市医疗卫生单位内部分配改革指导原则,决定本单位内部分配的具体形式或福利标准;
4.有权聘任本单位中层干部,以及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奖惩、解聘、辞退(职工的辞退按现行人事管理程序办理);
5.按照本单位定额编制,有权决定内部业务科(室)设置及人员配备。
四、考核与监督
(一)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采取宏观调控、间接管理的模式,其基本方式是实行院长任期目标管理责任制。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院长下达具体的任期目标和任务,每年年底对院长完成任务的情况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考核不合格者,按干部管理权限予以解聘。
(二)医疗卫生机构的党组织对正、副院长行使权力实行监督,以确保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在卫生工作中得到贯彻执行。
(三)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对院长及单位领导班子实行民主监督。卫生机构每年至少要召开一次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听取和审议院长的工作报告;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对院长的工作进行满意或不满意的投票,连续两年满意票低于应到会人数三分之二的,院长应自动辞职。
(四)实行院长离任审计制度和任期届满审计制度。
附件2 深圳市医疗卫生机构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