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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财产拍卖条例》实施细则[失效]

  市、区审计、监察部门应依职权对公物仓的管理与日常运作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拍卖《条例》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拍卖机构,由市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公开招标确定并指定。
  具体招标工作由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市财政、法制、商品流通、工商、公安、规划国土、文化、审计、监察等部门以及海关、法院和有关拍卖专家组成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负责对参与投标的拍卖机构进行综合考评,提出评标、定标办法,拟定标底,确定中标人。
  综合考评的内容包括:
  (一)拍卖机构的经营规范、经营范围;
  (二)拍卖师和其他拍卖人员的品行记录;
  (三)前两年的经营业绩及纳税情况;
  (四)违法违规拍卖行为的记录;
  (五)拥有的拍卖专业人员的状况;
  (六)市政府认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被指定的拍卖机构经市拍卖机构招标委员会确认,具有《条例》二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市政府撤消其拍卖《条例》九条、第十条规定财产的资格,并予以公告。
  需要另行指定拍卖机构的,由市政府重新公开招标。
  第七条 拍卖物属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专卖专营的,竞买人须持有有效的专卖专营许可证明。
  第八条 拍卖程序依《条例》规定中止或终结的,拍卖人应当告知竞买人,并说明原因。
  拍卖程序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拍卖程序继续进行的,拍卖人应当发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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