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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失效]

  第十五条 疫区公民应当接受血防所、站进行的血吸虫病检查。患有血吸虫病的公民应当及时治疗。

第三章 防灭钉螺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和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把具有防灭钉螺效应的工程项目优先列入计划,优先组织实施;使用农业发展资金、水利建设资金等经费进行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能结合防灭钉螺的,应当先安排在有钉螺的地方实施。
  第十七条 在有钉螺的地方新建、扩建、改建有关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下列防钉螺措施纳入工程设计和工程预算,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当地血防工作管理部门参加:
  (一)运河、渠道的护坡应当用混凝土、石块硬化并勾缝;
  (二)进水涵闸必须修建阻挡钉螺进入院内的设施;
  (三)防洪大堤的护堤平台应当达到不适宜钉螺繁殖的高程,堤外坡应当用混凝土、石块硬化并勾缝,堤外取土坑应当形成规范的隔离沟;
  (四)码头、桥梁两端一定范围内,应当用混凝土、石块硬化并勾缝。
  第十八条 在有钉螺的地方修建游览、娱乐设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当地血防工作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防螺、灭螺措施。
  第十九条 对有钉螺的地方,应当结合农业生产和农田基本建设采取下列灭螺措施:
  (一)将有钉螺孳生的低洼地,采取蓄水养鱼、填土措施灭螺;
  (二)将有钉螺孳生的荒地、洲滩翻耕,种植农林作物掩埋钉螺;
  (三)将废弃的有钉螺孳生的沟渠填土灭螺;将其他有钉螺孳生的沟渠进行疏浚,铲除有钉螺的土层并掩埋。
  第二十条 疫区的各级人民政府和农场、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动群众查螺、灭螺。血防所、站应当对查螺、灭螺活动予以技术指导。
  自留地、宅基地的灭螺工作,由户主负责;单位生产、生活区域内的灭螺工作,由本单位负责;其他有螺地带的灭螺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和群众进行。
  第二十一条 运输、携带、储存疫区的鱼虾、芦苇等可能夹带钉螺的货物,承运、携带、储存者或者货物所有者应当对货物进行认真检查,防止夹带钉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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