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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99修正)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集中修改、废止部分省本级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7月30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0日)修改

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
 (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 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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