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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

  经批准设立收入汇缴专用帐户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将预算与资金收入按规定时间足额缴入财政专户。逾期或者未足额缴入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银行从部门和单位收入汇缴专用帐户中直接划转财政专户。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坐支、挪用预算外资金。
  第十二条 部门和单位的预算外资金应当由本部门和单位的财务机构集中管理,统一缴入财政专户。非财务机构不得管理预算外资金。
  财政部门应加强对本级财政专户的集中管理,禁止内设机构多头设户。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三条 预算外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一)用于公共工程和社会公共事业等专项预算外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支出结入结转下年度专项使用,不得挪作他用,财政部门也不得将其用于平衡预算。
  (二)用于工资、奖金、补贴、津贴和福利开支的预算外资金,应按照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开支;用于公用经费的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核实拨付。
  (三)用于基本建设的预算外资金,应事先经财政部门审查其资金来源,再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立项手续。
  第十四条 禁止用预算外资金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交易活动。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以外的预算外资金,应根据设立该项目的用途安排使用;确有结入的,财政部门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按财政隶属关系统筹调剂使用,统筹调剂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农业、教育、科技财政预算支出没有达到法律规定增长比例的,财政部门不得对该部门的预算外资金进行统筹调剂。
  第十六条 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部门和单位可在银行设立或者指定一个预算外资金支出帐户,该帐户用于接纳从财政专户中拨付的预算外资金,核算预算外资金支出款项。
  第十七条 银行对财政部门批准的支出款项,应当及时解付到位,不得压汇压票。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收到部门和单位提出的用款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核,并按收入缴户进度和支出计划在3日内拨付资金,不得推诿、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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