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政〔1999〕20号)
宁德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加强和规范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离退休人员退休金的发放,现就我省社会保险征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政府要认真组织实施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征缴率,努力完成社会保险费征缴率90%以上,基本实现社会保险全覆盖的目标任务,以确保按时足额发放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二、建立各级目标管理责任制,由上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与下一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签订扩面征缴和两个确保责任。对没有完成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造成收不抵支的,由地方政府负责解决。对不按规定上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由省财政通过年终决算予以扣回。
三、各级劳动部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5项社会保险费统一征收工作。
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按照《
福建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通知》规定办理。
五、事业单位从1999年1月起,依照国务院《
失业保险条例》和《
福建省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其缴纳失业保险费,在社会保障费科目中列支,所需的经费按工资开支渠道,由单位负责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