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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
 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赣府发〔1999〕39号 1999年9月8日)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实施积极财政政策,进一步扩大国内需求的重大决策,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对广大群众特别是中低收入居民的关怀,加快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的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按基本养老金调整机制适当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幅度一般应比1998年月平均养老金水平提高15%左右。现就我省1999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老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国有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退休(职)人员分别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一)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40周年(女满35周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65元;满35周年(女满30周年)不满4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60元;满30周年(女满25周年)不满3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满30周年(女不满25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二)1994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退休的人员,连续工龄加缴费年限满35周年(女满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5元,不满35周年(女不满30周年)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三)对195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在上述增加养老金的基础上,县处级及其以上的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40元;科级退休干部,每人每月再增发30元;科以下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发20元。
  退休人员享受的职级待遇和干部身份,以组织人事部门的认定为准。
  (四)1999年6月30日前已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办理退职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退职生活费50元。
  (五)企业退休(职)人员按上述办法调整后的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下表所列月基本养老金最高限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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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连续工龄 │满40年(女 │满35年(女 │满30年(女 │满20年不满│不满20年┃
┃加缴费年限│满35年)及 │满30年)不 │满25年)不 │30年(女不 │    ┃
┃     │其以上  │满40年  │满35年  │满25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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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基本养老│660元   │610元   │560元   │510元   │460元  ┃
┃金最高限额│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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