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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通知

  政府及部门组织兴办的道路、电力、通讯、广播电视等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向农民集资。
  中央、省里明令取消了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准继续执行;未经省(含省)以上政府审批的一切收费项目一律停止;经过合法审批的收费项目,不准扩大收取范围和标准,不准搞搭车收费;“九五”期间原则上停止审批一切面向农民的收费项目。
  坚决制止那些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或强制性服务等错误做法。禁止在结婚登记、中小学生就学、建房和计划生育指标等审批、办理过程中向农民的一切搭车收费。
  有关部门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和合作医疗等,都必须坚持自愿量力,不得强求。不得以任何形式下达保险指标,采取强行的办法。乡村干部一律不得为保险部门代办各种保险。征订报刊、书籍,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乡(镇)不得出面强行代订,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强行要求基层订阅,加重农民负担。
  农民依法承担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必须在规定范围和数额之内使用,坚决制止用“以资代劳”的名义向农民乱收费,不准按平均摊派以资代劳费,更不准把以资代劳资金平调到县以上单位使用。
  乡、村干部在收取村提留和乡统筹费时不得动用公安、武警、保安人员使用警械、警具参与向农民强制性摊派、集资以及收取各种款物的活动。不得以“小分队”、“工作队”等形式用强制手段向农民收取款物,不允许扒粮食、牵牲畜、搬家俱和非法抓人、铐人。对违反规定造成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进一步加强对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领导
  要继续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层层抓落实。抓减负工作难度很大,一些基层干部往往习惯于看上级主要领导,尤其是党政一把手的态度。如果一把手动真的,碰硬的,抓实的,基层干部自然会有所收敛。党政一把手要定期调度减负工作情况。凡减负工作违反政府规定的,或减负工作力度不大的,出了问题的,都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那里主要领导的责任。凡因加重农民负担受到处分的干部,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提拔和重用。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检查贯彻落实减轻农民负担法规、政策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机构建设,充实和加强乡镇农经站的力量,增强其依法行政,为农民服务的功能。要解决好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工作的经费,以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继续搞好执法检查,对农民反映的突出问题要开展专项治理。农业、计划财政、物价、法制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减负工作的职能分工,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继续搞好协作,密切配合,加大监督力度。要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的监督作用,必要时可以组织人大委员和政协委员进行减负专题视察和监督。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查处农民检举、揭发、上诉的各种违纪行为。对多收的款项要如数退还农民,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个人要依法给予经济处罚;对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司法机关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因加重农民负担引发的伤人、死人恶性案件,要追究乡村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直至地、县、领导的责任。对瞒案、压案、报而不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要从严处理。新闻单位要主动配合减轻农民负担工作部门,发挥好舆论宣传的监督作用。对问题比较多,又长期得不到解决的县市,要建立起领导谈话制度,限期解决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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