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负担监督卡要及时、全部发放到户。村提留乡统筹费和“两工”数额的预算方案下达后,要逐项分解到户,逐户填写农民负担监督卡,严格按卡计提各项负担。负担卡要公之于众,发放农民负担卡绝不能中途截留,严禁层层加码,更不能搞两本帐,弄虚作假,欺骗群众。农民负担监督卡的发放工作,各地必须在8月底以前结束。
要认真及时开展对农民负担的专项审计。各级农民负担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农民负担专项审计工作职责,每年要对农民承担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两次专项审计。上半年对当年预算方案审计一次,下半年对当年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和劳务的提取、管理、使用情况审计一次。通过专项审计,对一定三年不变的预算额超过1997年预算数额的,要坚决及时纠正;对超出收取的费用,其超额部分必须退回给农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审计及处理报告,要抄报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减负办。
要按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村提留和乡统筹费。农民上交的村提留乡统筹费,属乡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所有,用于发展农业生产和农村公益事业,必须按照财务管理制度管好用好,不得作为乡财政预算外收入和自筹资金,不得混淆和改变其集体资金性质和规定用途。向农民收取村提留乡统筹费必须依据农民负担监督卡,收取后开具农民负担专用票据。乡统筹费的开支项目一律不得超出规定比例(法律法规已有规定除外),并本着总量控制、量入为出的原则,管理和使用乡统筹资金。乡筹费由乡(镇)农村经营管理站统一管理(乡村两级办学经费除外),严格实行“转由制”。坚决纠正平调、挪用、挤占村提留乡统筹费的错误做法。对违反规定并拒不纠正的,决不姑息迁就,坚决严肃查处。
三、原原本本地把减轻农民负担的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坚决做到依法征税。农业税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的范围、数额和程序征收,不准增设附加项目,不得强行要求农民以现金交纳农业税,不得把收费纳入农业税统征。生猪屠宰税必须按生猪实际屠宰和收购头数计征,不准按上级分配的出栏计划数征收,更不准按人、按户、按田平均摊派。生猪增值税必须依法征收,不准向农民征收自养自销的生猪增值税和摊派生猪增值税。生猪“定点屠宰”只限在县城以上的城镇推行,不准向农民收取屠宰管理费。农业特产税必须按照农业特产品的实际收入,依据国家规定的税目、税率征收,不准按田、按人平均摊派。在同一块土地上重复征收农业特产税和农业税的,须将其中一项扣除。
教育集资必须依照《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坚决按照自愿、量力的原则,控制数量,严格审批,不得超规定范围使用教育集资款,不得将教育集资变成经常性的集资活动,也不得以教育集资的名义乱集资。坚决禁止不切实际地搞高标准的学校建设。除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其他的教育集资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