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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修正)

  第三十一条 大会对各项报告的决议草案经主席团讨论,由各代表团审议。大会秘书处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经主席团通过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三十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就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向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汇报,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并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并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查。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对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并将关于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一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印发会议。
  第三十四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变更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市出席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通过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
  选出的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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