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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1999修正)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五)提出会议日程草案;
  (六)决定列席人员名单;
  (七)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二十日,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将准备提请会议审议的议案和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代表团可以分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召集人。
  第八条 代表团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前,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由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召集;主任不能出席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召集。
  第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通过会议日程;
  (二)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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