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只保障纯居民中“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的市(州)、县(市、区),要在9月底前按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文件规定,切实将“三类”人员(即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的居民;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纳入保障范围。
此次中央和省下拨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标准,是按每人每月130元的标准补助的,凡低于每人每月130元的市(州)、县(市、区)要逐步提高标准,达到或接近130元的标准。
四、提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为企业中1999年6月30日以前离退休、退职的人员。调整的办法和标准:
1、离休人员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调整办法执行。
2、退休人员按以下不同档次进行调整:月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不含400元)的,按每人每月60元的标准增加;400-500元(不含500元)的,按每人每月50元的标准增加;500元以上的,按每人每月40元的标准增加。调整增加后的基本养老金发放标准,原基本养老金在400元以下的,增加后最高不得超过450元;400-500元的最高不得超过540元。
3、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的人员,和改革后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15年而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以及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因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未达到退休年龄办理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基本养老金。
4、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按市州自定统筹办法参加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参照本通知精神自行确定。
对尚未按省人民政府湘政发〔1995〕32号文件规定,将设计基本养老金的政策性补贴纳入社会统筹的市、州,应尽快纳入统筹范围内支付。在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应先将上述政策性补贴计入调整基数。原行业统筹驻湘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规定的统筹项目和经省审核确认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凡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