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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三条
 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政办发〔1999〕19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等部门关于做好提高三条社会保障线水平等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69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以市、州为单位,由各市、州劳动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人事局)、财政局在本地区现行的“一费三金”标准(即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费和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为下岗职工代缴的养老、失业、医疗等三项社会保障费标准)的基础上,按照30%的提标幅度制订新的统一标准,报市、州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今年已经对“一费三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这次调整标准的幅度按照年内不超过30%掌握。
  对1999年6月底前已经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并签订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协议的下岗职工,应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对1999年7月1日以后进中心并签订协议的下岗职工,从签订协议的当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基本生活费;相应增加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要予以补缴。
  二、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将失业保险金水平提高30%,具体标准由市、州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今年已经对失业保险金标准作过调整的地区,在这次调整中相应冲减。对合同期满未续订或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所支付的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提高失业保险金水平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继续做好向中心调剂资金的工作。
  三、提高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从1999年7月1日起,已实施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地区,将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提高30%,具体保障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没有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县(市、区),要尽快建立;已经建立但没有实施的,要尽快实施。并将保障金与中央、省提高标准补助的资金一并发放到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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