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的通知
(湘政发〔1999〕21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直机关各单位:
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湘发〔1999〕9号)精神,为进一步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从9月1日起取消和规范一批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取消下列15项收费:
1、进城落户人口增容费(湘政办函〔1997〕95号)
2、城市流动人口增容费(〔1997〕湘价费字175号,〔1998〕湘价费字10号、11号)
3、暂住人口增容费(〔1996〕湘价费字208号)
4、机动车辆城市道路建设增容费(湘政办函〔1997〕14号)
5、火险场所用火证费(〔1994〕湘价费字84号)
6、禁火区域动火许可证费(〔1994〕湘价费字84号)
7、消防安全标志费(〔1994〕湘价费字84号)
8、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方案论证和编制费(〔1994〕湘价费字84号)
9、消防栓、接口、水带生产许可证审查差旅费(〔1994〕湘价费字84号)
10、体育市场服务费(〔1994〕湘体字13号)
11、新建商品房买卖鉴证费(〔1995〕湘价房字第191号)
12、城市供水设施增容费(〔1994〕湘价房字第77号,〔1994〕湘价房字第322号,〔1996〕湘价房字第171号)
13、勘察设计技术开发费(〔1994〕湘价房字第77号)
14、城市建设规划费(〔1994〕湘价房字第77号,〔1994〕湘价房字第322号,〔1996〕湘价房字第21号)
15、安防产品和安防工程收费(〔1997〕湘价费字第57号)
二、规范下列4项收费:
1、公共人防工程维护费。按劳动、人事部门规定的标准工资计征;执收单位为各级人防办,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征;经财税部门确认或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计报表证明的上年度亏损企业减免。
2、招用外来劳动力管理费。外来劳动力是指省辖市(州)辖区外流入的劳动力。凡有富余人员或下岗人员的国有企业,一般不得使用外来劳动力;经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对某些特殊岗位招用外来劳动力的,由用工企业按每人每年500元的标准交纳外来劳动力管理费,此费不得转嫁给劳动者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