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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督导规定[失效]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义务教育、扫盲教育和素质教育进行检查与指导;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小学校、中等和中等以下职业学校、成人学校,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社会力量举行的教育机构、幼儿园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进行评估;
  (四)承办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教育督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职责和任务配备相应的教育督导人员。教育督导人员包括督学、督导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第六条 教育督导人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科教兴国战略,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二)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法律、政策水平;
  (三)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其中督学应当具有10年以上教育教学或者教育管理工作经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教育督导人员应当接受必要的培训。
  第七条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机构的组织下开展教育督导工作。
  教育督导人员在教育督导活动中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第八条 教育督导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教育督导机构确定教育督导内容,制定教育督导方案,通知被督导单位。重大督导内容的确定,应当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二)被督导单位进行自查,向教育督导机构报告自查情况。
  (三)教育督导机构派出教育督导人员到被督导单位进行督导
  (四)教育督导机构向被督导单位通报督导情况,提出督导建议,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公布督导结果。
  (五)被督导单位根据督导建议改进工作,有关部门根据督导结果和督导建议,对被督导单位实施奖励或者惩处。
  对于重要督导情况,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九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教育督导,应当以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以及督导方案、标准为依据,尊重客观事实,对被督导单位作出公正评价。
  第十条 教育督导机构进行检查、评估时,应当吸收被督导单位的主办或者主管单位参加。
  第十一条 被督导单位应当提供与督导事项有关的真实情况和资料;对教育督导机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对重要问题的改进情况应当根据教育督导机构的要求予以报告,必要时教育督导机构可以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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