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场地服务功能。为土地交易、洽谈、招商、展销和举办招标、拍卖会提供场所,为土地交易代理、地价评估、信息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服务“窗口”。
各地已经设立的土地交易机构,其功能应按上述要求逐步完善。
四、规范有形土地市场的运作
土地使用权进入土地交易市场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并向土地交易中心提出申请。
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或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经国土是核后按有关规定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国土部门审批。经批准同意入市交易的,应委托具备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地价,地价评估结果按权限报有确认权的国土部门确认,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数额,明确缴纳办法。以出让方式取得使用的土地进入交易市场的,经土地交易机构初审后报同级国土部门核准。其中涉及以减免地价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部门核定应补交地价的数额,明确缴纳办法。
涉及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使用条件的土地进入土地交易中心的,须经原出让方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要求须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交易的土地使用权,属于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争性项目用地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进行。其他类型用地的,可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或在土地交易机构挂牌公告的方式出让或转让,挂牌公告的期限为一个月。在规定期限内有2个以上单位申请竞买的,应采用公开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只有一个单位申请竞买的,可以按协议方式出让或转让。
以招标、拍卖方式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在招标、拍卖前应制定招标、拍卖文件和投标、竞买规则,并发布招标、拍卖公告。进行招标、拍卖时,参与竞投或竞买的人员应达到规定的人数,属于政府出让土地的还应设立最低保护价。未达到规定人数和最低保护价的,由国土地部门或交易中心重新作出安排。
招标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应设立评标小组,评标小组由7人以上单数组成,评标工作由委托招标人或交易机构主持,除主持人外,其余成员在开标前一天从土地交易中心招标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出确定。
土地交易机构可以收取土地使用权交易手续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国土厅制定方案,报省政府批准执行。
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有形土地市场的具体管理办法。
五、加强有形土地市场的领导和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