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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和完善有形土地市场的通知
 (粤府办〔1999〕8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行为,完善我省有形土地市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市场秩序,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快有形土地市场建设
  各市、县必须加快有形土地市场的建设,设立土地交易机构(地级以上市设立“土地交易中心”,县(区)级设立土地交易所)作为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转让的专门场所和服务机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交易中心应在今年底前设立,并挂牌运作。县和县级市的土地交易所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设立。土地、房产管理机构合一的可设立合一的土地房产交易机构。
  土地交易机构按自收自支的事业法人设置,业务上由同级国土部门指导,并接受监察部门和上级国土部门的监督。省、市、县土地交易机构,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国土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同级编委审定。
  二、建立健全土地公开交易制度
  下列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一)政府出让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和其他具有竞投性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包括政府征用、收回、收购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
  (二)为实现抵押权进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三)法院判决需拍卖、变卖用于清偿债务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不经土地交易机构另行公开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应在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手续。
  (四)政府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公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含以土地使用权为条件进行合营或合作建房)。
  其他类型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也必须到土地交易机构办理有关交易手续。
  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可以在省内跨地区进行,可以在本行政区域以外的土地交易中心办理公开交易手续,有关国土部门应予以配合,提供方便。
  三、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功能
  (一)办理土地交易具体业务的功能。负责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交易条件的初审、交易鉴证、税费测算及代收等。
  (二)招标、拍卖土地使用权功能。受国土部门和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招标、拍卖出让或转让土地使用权。
  (三)信息服务功能。收集、储存、发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情以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等,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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