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省政府及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04年7月3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3日)废止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原油
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陕政办发〔1999〕48号 1999年8月6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经贸委拟定的《陕西省关于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原油成品油运输管理暂行办法
(陕西省经贸委 1999年8月)
为了规范我省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确保运输市场有序运行,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和省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的实施意见》(陕政发〔1999〕31号)精神,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原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原油;成品油包括省产、进口或区外调入的汽油、柴油、燃料油(含重油、渣油)。
二、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简称省内)所有从事原油、成品油经营、运输、加工的单位和个人。
三、省内原油、成品油运输实行通行许可制度。
凡通过铁路、公路运输原油、成品油的,均需持省经贸委统一制作的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运输通行证实行一车一证。原油运输通行证可由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陕西省石油行业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委托延长石油工业集团签发;成品油运输通行证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
四、原油、成品油运输通行证应注明以下内容:
(一)原油、成品油销售(购买)单位名称;
(二)承运单位名称、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