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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83号)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1999年8月20日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李嘉廷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工作,加强对名牌产品的培育、管理和保护,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云南省名牌产品是指产品质量好、市场占有率高、信誉良好、经济效益显著闪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主管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推荐和管理工作。
  计划、财政、科技、技术监督、工商、税务、统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省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做好云南省名牌产品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
  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采购云南省名牌产品。
  第五条 在创名牌产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申请云南省名牌产品认定实行自愿的原则。
  认定云南省名牌产品遵循市场评价为主,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云南省名牌产品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的先进水平,在国家或者省质量监督抽查中保持合格,具备有效运行的质量保证体系;售后服务措施完善,具有良好信誉,用户和消费者满意;
  (二)产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市场占有率、年销售额、产品销售率在全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产品生产达到适度经济规模,利税总额、销售利润率、出口创汇率相关经济技术指标处于国内较好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位居前列;
  (四)产品生产的工艺、装备水平先进,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或者体现云南特色的独特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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