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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五、征收办法
  (一)征收人数的确认。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委员会收费人数的确认,以义务植树登记卡所填报的人数为准。为了鼓励单位搞好内部宜绿空地绿化,各单位每年可预留应参加义务植树人数的20%作为内部绿化用工量。凡评为重庆市级以上(含市级)绿化先进单位(含园林式单位)的,还可增留总人数的10%。
  (二)经费交收。凡申请“以金代劳”的单位职工,由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发给限期交款通知书,统一由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汇交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指定的银行帐户,由付款单位持银行凭证到所在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换取缴款收据,也可直接到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缴纳现金并领取收据。对超过交纳期限的,每月加收应交额10%的滞纳金,不足1月的按1月计算。超过交纳期限半年以上者,加收应交金额30%的滞纳金,并强制执行。
  (三)义务植树绿化费实行分级管理,所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专户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各地收取的义务植树绿化费,属市直管的区县(市),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汇总后按总额的10%解交市财政局:属万州、黔江开发区代管的区县,则将10%解交开发区财政部门,由开发区财政部门汇总后,将总额的40%解交市财政局。
  (五)加强征收管理。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应严格按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收费,做到不漏不欠,不得重复收费、层层收费。否则,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并可向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申诉。上一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责成其停止收费,并视其情节给予乱收费者及其单位负责人必要的经济处罚。
  六、经费使用管理
  (一)凡委托有关单位代收义务植树绿化费的,受委托单位可提取收费额的3%作为手续费。
  (二)义务植树绿化费应严格用于为未完成任务的单位和个人所雇用的植树人员劳动报酬及用作义务植树的苗木、工具、肥料、农药、运输、征收人员的支出等开支,严禁用于与绿化无关的支出。
  市财政局集中的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用于绿化宣传、教育、培训、资料编印、绿化表彰和作为绿化基金扶持重点义务植树基地建设补助开支。
  (三)各地收取的绿化费,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一定比例用于农村和城市的绿化造林工作,具体由各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于每年1月31日前编制上报义务植树绿化费的使用计划,连同各级义务植树工程项目和经费概算,经同级绿化委员会审查批准并报上级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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