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征收管理办法
(渝府发〔1999〕40号)
一、根据《
重庆市实施全民义务植树条例》第
十条、第
二十一条和第
二十三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征收范围。无故不履行年度植树义务的18岁以上,女性至55岁,男性至60岁的公民和没有完成年度义务植树任务的单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义务植树而自愿以缴纳绿化费的形式履行植树义务(即“以金代劳”)的单位和个人;外地驻渝办事处及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未就近参加义务植树者。
社会救济对象、困难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应参加所在地组织的义务植树活动,暂不实行“以金代劳”;农民应由乡(镇)、村、社组织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在校学生应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活动,不实行“以金代劳”办法。
“以金代劳”的,凡属单位职工统一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绿化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后执行。
三、征收标准。机关、国有和集体(含村级以上)企事业单位职工,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他城镇居民,外地驻渝办事处人员和企事业单位的外来工作人员,实行“以金代劳”的,每人每年收取10元。
四、征收单位
义务植树绿化费由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办公室或绿化委员会委托的收费单位收取。
义务植树绿化费收取应在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其收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使用收据,由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财务部门到市财政局统一领购。万州、黔江开发区及各区县(自治县、市)绿化委员会办公室使用收据,由当地财政局到市财政局统一领购,并负责保管、发放、核销。任何未经县级以上绿化委员会委托的单位或不开具市财政局统一制定的全民义务植树绿化费专用收费收据进行收费者,均属非法收费,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