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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乡镇企业二次创业的决定[失效]

  地方财政要增加投入。建立省、市、县扶持乡镇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省和市、县财政要根据实际情况,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乡镇企业技术创新和少数民族地区兴办乡镇企业。各级政府要根据乡镇企业的贡献情况,每年在乡镇企业上缴地方税金增长部分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乡镇企业技改项目贷款贴息。乡镇企业中从事海洋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的“龙头”企业,享受省海洋渔业和农副产品加工“龙头”企业的优惠政策。省财政每年安排的农副产品加工、运销“龙头”企业和发展海洋渔业的贷款贴息资金,由省农业厅和省水产局商省乡镇企业局提出安排意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安排的技改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科技开发资金、扶贫资金和“星火”、“火炬”计划资金,要积极投向支持乡镇企业。
  运用信贷手段增加投入。农行及其他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要按照“区别对待,择优扶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积极支持乡镇企业的发展,逐年增加信贷投入。各级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与各金融机构要紧密配合,搞好乡镇企业贷款项目的评估筛选,确保投资项目有效益,按时还贷,促使各项贷款良性循环。
  五、创造利于发展的宽松环境
  要落实好鼓励扶持乡镇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计划、财政、税务、金融、经贸、工交、口岸查验等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凡国家出台的政策和我省适用于乡镇企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各市、县、各部门要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乡镇企业的政策,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继续研究制定和落实一些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为乡镇企业发展创造一个更加有利的外部环境。
  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提供服务。工商部门要在企业登记方面提供方便,对符合私营企业条件的,应按“私营企业”注册登记,不能登记为个体工商户;要协助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搞好乡镇企业登记备案工作。经贸部门要大力支持乡镇企业发展外向型经济,帮助企业开拓市场,放宽赋予乡镇企业进出口经营权的标准,鼓励和支持出口成本低、创汇多的企业使用出口产品许可证;支持乡镇企业合理、有效地利用外资,支持外向型乡镇企业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行技术改造。教育、科技、人事劳动、技术监督部门要在人才培养和引进、技术开发、技术监督等方面提供服务。技术监督部门要联合乡镇企业行政管理部门对乡镇企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引导乡镇企业开展质量振兴活动,促进企业走质量效益型发展之路。劳动部门要为乡镇企业用工提供服务,帮助搞好职工培训。供水、供电部门要积极为乡镇企业解决用水、用电问题,严格按政策标准收取水电费;要按合同足额保证企业用水、用电,凡停电检修提前3天(除意外事故外)通知用户,因违规停止、中断或拒绝服务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有权要求赔偿。
  要帮助企业搞好环境保护工作。认真做好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规划,切实做到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环保部门要会同乡镇企业管理部门帮助乡镇企业解决好污染问题,对现有企业进行环保检查,并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整改措施,提供技术服务,搞好污染治理。同时帮助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搞好环保评估和环保设施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乡镇企业排污费,并集中用于补贴乡镇企业治理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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