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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对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等438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10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10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府〔1999〕5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已经1999年4月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公平交易,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反腐倡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以下统称用户),使用和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及需要由财政负责归还的贷款)采购物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原则,确保采购质量,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本省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采购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政府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和实施办法;
  (二)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
  (三)管理和监督政府采购活动;
  (四)拟定和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公开招标采购范围的限额标准,并提交本级政府审定;
  (五)审批政府采购计划;
  (六)收集、发布和统计政府采购信息;
  (七)审定进入本级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资格;
  (八)审定取得本级政府采购业务的招标中介机构代理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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