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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的通知
 (琼府〔1999〕54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快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开发和建设,进一步扩大招商引资,根据《国务院关于海南省吸收外商投资开发洋浦地区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海南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国务院关于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批复》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洋浦经济开发区的实际情况,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现发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优惠政策

  一、投资政策
  (一)产业政策
  洋浦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的产业政策在不污染环境、不破坏资源、不搞重复建设的原则下,对国家产业限制的项目和行业,经批准可以在洋浦兴办。
  (二)企业登记
  开发区企业登记注册时,注册资本允许分期注入,领取营业执照后1个月内注入不低于25%的注册资本,其余可以在领取营业执照后1年内注入。
  (三)投资优惠
  凡在开发区投资的企业或项目,根据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及投资额和企业类别,经开发区管理机构审批,其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采取列收列支的办法,全额用于该项目基本建设和技术开发资金贴息,或作为政府对该项目的资本金投入。
  1、投资额在1亿元以下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3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2、投资额1--5亿元(含1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4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3、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工业项目,自项目投产之日起,5年内享受上述优惠。
  4、开发区内贸易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营业税、属地方收入的所得税,按其对地方财政的贡献,实行不少于50%的财政补贴。
  开工项目若未能按期建成投产,所延长的建设期抵减优惠期限;项目建设期从项目建筑工程许可证获得批准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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