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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月16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6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126号)


  《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已经1999年6月21日海南省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海南省省长 汪啸风
                           一九九九年八月六日
            海南省确定土地权属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权属管理,维护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确定土地权属,调处土地权属争议,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确定土地权属必须遵守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及土地他项权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承办。

第二章 土地所有权

  第五条 土地所有权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第六条 下列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一)江河、湖泊和通过人工填海形成的土地;
  (二)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利部门组织兴建和直接管理的水库、沟渠等水利设施用地,但水利工程保护区内未经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仍属农民集体所有;
  (三)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界线范围之外,国家未确定为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山、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拨、出让给单位和个人使用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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