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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1999〕28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省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省政府决定,省内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省政府厅制定了《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这个办法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日
           吉林省政府采购公务用车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 1999年8月)

  为了发挥政府采购调节经济的作用,规范政府采购公务用车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我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范围
  省内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机关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资金、预算外资金、事业收入、政府性贷款)购买公务用车,一律实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包括各类轿车、客车、载货汽车、越野汽车、专用汽车及其他车辆。
  二、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原则
  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节约、高效原则,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就近就便优先采购省产车。
  三、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方式
  根据机关事业单位所需公务用车的具体飞速,政府采购公务用车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
  政府采购省产车,采用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方式进行采购。
  政府采购省外车、进口车,根据所需车辆的车型、数量等具体情况,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采购。
  四、政府采购公务用车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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