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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一)公开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能、机构设置和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权限等。
  (二)公开办事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三)公开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政府的重要工作。包括政府决定的资源分配、重大工程招投标、公共采购等。
  (四)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
  (五)公开办事程序。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和手续。
  (六)公开办事时限。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办理有关事情的时间。
  (七)公开办事结果。
  (八)公开便民措施。
  (九)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包括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及违章违规违纪的处置措施等。
  (十)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向社会公布政府热线电话和有关部门的监督电话。
  四、政务公开的形式
  (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
  (二)通过文件、办事手册、宣传材料等形式公开。
  (三)通过新闻发布会、咨询会、说明会、答复会等会议公开。
  (四)通过办事指南、办事流程表、挂牌服务、桌牌明示等导示性载体公开。
  (五)通过公开栏、公示板、墙报等形式公开。
  (六)通过电脑查询、互联网等手段公开。
  (七)通过其他适当形式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政务公开的形式,确定适当的方式方法。政务公开的形式,要明白易懂,便于群众了解;要实用有效,便于群众办事;要全面清晰,便于群众监督,有利于建立公开评价体系和公开监督体系。
  五、几项措施
  (一)切实加强领导。
  各级政府、省直各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政府、各部门的领导班子,领导本地、本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省政府实行政务公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政府领导主持召集,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监察厅厅长、人事厅厅长、法制局局长为成员。各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督促、考察评比等工作。
  各市(州)、县(市、区)、各部门,要强化措施,加强对政务公开工作的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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