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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9〕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提高行政权力运用和行政工作运行的透明度,保证办事公正,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约束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廉政勤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重点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受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
  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中,重点抓好各级政府计划、经贸、教育、公安、民政、人事、劳动、建设、国税、地税、工商、卫生、土地、环保、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政务公开。
  在各部门中,重点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要事项和项目审批、办证审照、批指标、执法办案、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等关键部位的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的形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办事快捷、高效服务的机制;具有涉外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形成使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满意的服务体系;具有为公众服务职能的窗口部门,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必须保密和不适于公开的内容外,凡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相关的事项,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开;凡可以公开的权力,都要公开操作,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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