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明电〔1999〕36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吉林省县以上政府政务公开工作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 1999年8月)
一、政务公开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一步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提高行政权力运用和行政工作运行的透明度,保证办事公正,方便群众,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强化约束机制,推动各级政府廉政勤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发展。
二、政务公开的范围、重点
(一)政务公开的范围: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
省、市(州)、县(市、区)政府各部门和受政府部门依法委托履行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
(二)政务公开的重点:
在全面推行政务公开中,重点抓好各级政府计划、经贸、教育、公安、民政、人事、劳动、建设、国税、地税、工商、卫生、土地、环保、海关、技术监督等部门的政务公开。
在各部门中,重点抓好行政事业性收费、建筑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重要事项和项目审批、办证审照、批指标、执法办案、监督检查以及行政处罚等关键部位的政务公开。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通过政务公开,强化民主监督,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廉洁高效。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部门,要树立文明执法、规范服务的形象;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建立办事快捷、高效服务的机制;具有涉外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要形成使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满意的服务体系;具有为公众服务职能的窗口部门,要提高工作质量和服务水平。
三、政务公开的内容
除法律、法规和纪律规定必须保密和不适于公开的内容外,凡与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相关的事项,凡与群众利益相关的事项,都要最大限度地实行公开;凡可以公开的权力,都要公开操作,自觉地接受群众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