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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五、鼓励收益分配向企业科技人员倾斜。企业可实行报酬与效益挂钩的工资和奖励制度,可与科技人员签订技术承包协议,按协议支付报酬;科技人员职务发明成果在本企业不能转化的,企业可允许其带成果去创办企业或合办企业;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企业可从完成的技术创新项目实现的税后净利润中连续3年提取5%--10%重奖创新有功人员;企业技术创新成果转让他人实施的,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可从成果转让净收入中提取10%--20%,奖励给创新成果完成者。
  六、对列入省重点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计划的项目竣工验收投产后,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投产项目上缴的所得税两年内全部返还企业,用于技术创新。允许有能力的项目承担企业在财务制度规定范围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促进企业设备更新和改造。
  七、加快大中型企业技术开发机构建设。全省大中型企业在今明两年内都要建立起技术开发机构,并做到有专职科技人员,稳定的科技投入和必要的试验手段和条件,并按照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标准加强建设,逐步发展成为国家级或省级中心;鼓励对口中小企业联合建立技术开发机构;积极支持工业系统的独立研究院所改造成为面向中小企业开展技术的行业性或区域性技术中心,并可享受省级技术中心和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应政策。
  八、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合作。对产学研合作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优先纳入省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计划和技术改造计划,优先落实项目资金和安排贴息或拨款补助;鼓励企业和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共建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除享受相应的政策外,并可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相关优惠政策;鼓励科研院所进入企业和企业集团,成为企业的技术中心,并可保留研究所牌子,享受独立科研院所的优惠政策;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技术创新成果持有人以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作价投资入股,成果价值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35%;成果完成人和成果转让主要实施者根据其贡献,可获得与之相当的股权收益,所占比例不受限制。
  九、加快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壮大。各地、各部门要在职能范围内全力扶持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优先安排股票上市、发行债券,在资产重组、合资合作、嫁接改造、进出口权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以及各生产要素分配等方面重点倾斜,加快发展步伐。
  十、省内各商业银行应每年划出一块资金,重点安排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项目,和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进行技术创新和改造项目所需中方配套资金的贷款,支持工业技术创新工程计划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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