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经贸委等部门制定的关于
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吉政发〔1999〕2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公局、各直属机构:
省政府同意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八日
关于进一步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
(省经贸委、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 1999年7月)
为贯彻落实省委七届二次全会精神,确保工业技术创新工程计划的顺利实施,加快形成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和运行机制,推进全省传统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现就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规定如下:
一、为支持工业技术创新工程计划的实施,省财政在每年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地方企业新产品开发、新技术推广、技术改造以及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创新。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省经贸委、财政厅另行制定。
二、继续实行现有的国家级、省级新产品税收优惠扶持政策,并保证足额、及时落实到位。同时,为鼓励企业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经省经贸委、财政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上缴的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全部返还企业,专项用于技术创新。
三、鼓励企业加大创新投入。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应占年销售额的1%以上;5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占年销售额的2%--3%。对技术创新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占年销售额的5%以上。实行经营目标责任制的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在年度考核时,可视同企业实现利润。
四、企业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捉应纳税所得额;对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项目用地,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免地方政府收取的全部规费;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符合国家和省产业、产品结构调整方向的项目,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按零税率征收;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交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