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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二、建立健全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各项规章制度。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该机关的上级机关提出申请,上级机关受理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的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对这一法律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自己的工作情况,结合行政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适用本单位行政复议工作需要的规章制度或操作程序。县(市、区)级政府要注意研究落实行政复议法关于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规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应对行政复议法贯彻实施中发生的问题及时掌握,妥善解决。
  三、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各行政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已经受理的复议申请,都要在法定期限内,按照法律规定和本机关的复议工作制度程序认真办理,作出决定;对没有依法受理或依法作出决定的,要按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通知规定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检查指导,发现有违反行政复议法行为的,应当向本级政府或同级行政监察机关提出处理建议,监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和国务院的《通知》要求作出处理。
  四、为行政复议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行政复议法正式实施之后,必将出现行政复议申请数量上升的趋势,各级行政机关对此要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应按照国务院这次机构改革中加强法制工作的精神,进一步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同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工作(包括复议工作)任务相适应;要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和国务院通知的要求,为法制工作的开展创造必要的物质条件。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在行政机关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复议工作必须的设备、工作条件应给予解决。
  五、进一步加强对复议工作的领导。各级行政机关的领导同志,都要重视本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依照法律规定,认真履行复议工作的职责,定期听取行政复议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对本机关办理的复议案件应当及时审批,作出决定;对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问题,要深入研究,切实解决。要通过贯彻实施行政复议法推动政府立法和各项法律规定的执行。各级政府和各部门要关心、支持政府法制机构及工作人员的工作,切实解决他们在工作中的问题,改善他们的工作待遇,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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