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
(黑政发〔1999〕66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1999年4月29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
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正式实施。5月6日国务院发出了《
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通知》(国发〔1999〕10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对全面、正确实施
行政复议法,加强各级政府法制建设,做了部署。为了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更好地在全省范围内做好实施行政复议法的准备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搞好
行政复议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复议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依法治国方略,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各级行政机关在新的形势下实现职能转变,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具有重大意义。
行政复议法进一步完善了行政复议制度,扩大了行政复议范围,体现了便民原则,简化了复议程序,加大了监督力度,是继
行政诉讼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处罚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行为的重要法律。各级行政机关都要组织本单位的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各单位的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抽出时间,带头学习,提高对行政复议制度和搞好行政复议工作的认识。各级政府和省直各部门要采取办培训班、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组织承担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系统学习
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人员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的,不能承担行政复议工作。省政府法制局要具体做好学习培训的组织指导工作。各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根据本地区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板报、宣传日(周)等宣传形式,广泛地向人民群众宣传
行政复议法,使人民群众熟悉行政复议制度,学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