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陕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选民的年龄计算到本村选举日为止。
  第十二条 具有选民资格的村民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在取得户籍所在地选民资格的证明后,可以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
  (一)结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户口未迁移的;
  (二)转为非农业户口的人员,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该村村民义务的;
  (三)因受聘在居住地工作,不能在户籍所在地的村进行选民登记的。
  在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后,不得在户籍所在地再行登记。
  第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
  外出两年以上的选民,经通知在选举日未回村参加选举、又未委托其他选民代行其选举权的,不计算在本次选举选民数内。
  第十四条 经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长期有效。每次选举前应对上次选民登记以后新满十八周岁、新迁入本村具有选民资格和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予以补充登记;对迁出本村、死亡和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予以注销或者除名。
  第十五条 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村民对公布的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以在选举日十日前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依法作出解释或者纠正。

第四章 候选人的产生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选民可以单独提名候选人,也可以联名提名候选人。
  候选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二)公正廉洁,作风正派;
  (三)办事公道,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村民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对候选人的具体要求,村民会议根据本村情况可以在选举办法中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候选人应当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进行。提名时应当填写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提名表,每一提名表填写的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实行差额选举。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一人,委员候选人应当比应选名额多一人至二人。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